桂科协普发〔2019〕21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科学技术协会、民政局:
农村专业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农技协)是由科学技术协会主管,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。近年来,各级认真贯彻《民政部关于印发<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148号)精神,加强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,促进农技协在繁荣农村经济、增加农民收入、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但也存在有的地方登记注册资金标准不统一、管理手段创新不足、引导发挥作用不够等现象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登记管理,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:
一、依法开展登记。农技协达到法定条件的,应依法登记。依法登记的农技协应达到最低注册资金标准。根据《民政部关于印发<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中“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、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。”的精神,我区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、村级农技协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。
二、加强业务管理。县级科协作为农技协的业务主管单位,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,健全工作程序,完善前置审查,切实加强对农技协名称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,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技协依法成立。依法对所主管农技协履行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初审职责,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农技协违法违规行为,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农技协进行整改,会同有关机关组织指导农技协清算工作。
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技协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的登记,对农技协实施年度检查,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农技协进行监督检查,并开展相关执法工作。
根据《民政部关于印发<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关于“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、求实创新的精神,在不违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,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,简化登记程序”的精神,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、村级农技协在参加年度检查时,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和精简年检材料,具体情况可由各地确定。
三、发挥积极作用。符合条件的农技协应当建立党组织,加强党建引领。充分发挥农技协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,在本地有效开展农技社会化服务,延长产业链,推动现代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,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。对组织机构健全、活动规范、作用明显的农技协,要认真总结经验,做好典型宣传,发挥示范作用,推进全区农技协整体水平的提高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
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
2019年8月27日